关于公开征求《恩施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城镇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的民生保障作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结合恩施州实际,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拟定了《恩施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请将相关意见于2024年4月15日前以信函、电子信件、电话、传真方式向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一、征集时间
2024年4月1日至4月15日。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恩施市金龙大道中段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收;
(二)电子信件。电子邮箱:zzfgjjzx@enshi.gov.cn;
(三)联系电话:0718-8248315;
(四)传真:0718-8223576。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4月1日
恩施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城镇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的民生保障作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结合恩施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恩施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在读大学生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在恩施州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身份甄别。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标准在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负责承办恩施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缴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享受退休待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资料向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1.本人身份证;
2.个人银行I类借记卡(开户银行在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范围内)。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账户开立情况,在恩施州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沿用原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恩施州外其他地区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正常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恩施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缴存银行账号、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公积金中心公布的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按月的方式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的下限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辖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上限按照州统计部门公布的恩施州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计算。
第十一条 开户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汇缴起始月份为开户当月。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每月25日前按照开户时约定的缴存银行卡和月缴存额足额转账到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归集银行账户。因公积金中心归集银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已开通委托扣款的,可不用变更委托银行。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即公积金余额自始为0),协议自动解除,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注销。
灵活就业人员自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转移等业务,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与单位职工缴存可以互转。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转移后沿用原有自愿缴存个人公积金账户,并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三章提取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在单位就业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提取时按照本州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或为他人贷款担保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或担保解除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及办理销户。
第四章贷款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夫妻双方在恩施州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恩施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共同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恩施州内外均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手续;
4.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6.住房消费的首套房首付款已超过总价款的20%以上,二套房首付款已超过总价款的30%以上;
7.信用良好,无达到公积金中心拒贷条件的不良信用记录;
8.法律、法规及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为1年(含)以上,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主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夫妻双方仅一方(含单身)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若有恩施州区域内单位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作为质押担保人的,在担保能力、还款能力等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执行存贷挂钩政策,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质押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贷款结清前,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若主借款人为恩施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配偶属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二十二条除缴存比例系数外,灵活就业人员的具体可贷额度计算参照单位集中缴存职工。具体缴存比例系数为:缴存比例为8%(不含)以下的,系数为0.5;缴存比例为8%(含)至12%(不含)的,系数为0.8;缴存比例为12%的,系数为1。
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利率、贷款收件、征信审查、贷款流程、贷后管理及其他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相关政策,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恩施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的,可申请组合贷款,银行按揭部分以商业银行的具体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申请按月对冲还贷,并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须继续按月及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确保缴存账户余额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月缴存额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且每月10日前及时缴存到位,否则公积金中心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用于按月对冲还贷。
第二十六条 贷款逾期未归还的,在贷款合同施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逾期达4个月及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限期追回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限期未能追回的,将以法律手段追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授权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管委会调整的政策,制定本办法配套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来凤县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试点办法(试行)》(恩施州公积金管发〔2022〕4号)同时废止。
《恩施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群众有需求。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解决单位职工自住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专项制度,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未覆盖群体通过住房公积金帮助解决住房问题的呼声强烈。
(二)上级有部署。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是住建部明确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省住建厅要求住房公积金支持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若干政策之一。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先后出台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三)试点有要求。2021年住建部开始在成都等6个城市启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2023年开始在武汉等城市开展第一批试点,鼓励各地自行开展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愿缴存的探索。省内各地均已全面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恩施州目前仅在来凤县开展试点,相对滞后。《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3〕4 号)要求总结灵活就业人员试点经验后在全州推行。
二、起草过程
州公积金中心积极总结来凤县灵活就业人员试点经验,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和住建部灵活就业人员试点城市(成都、重庆、武汉)经验及省内宜昌、十堰、荆州等地自行试点经验,中心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研究讨论和征求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形成初稿后开始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州公积金中心组织80名个体工商户、在校大学生及网约车司机等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各类人员代表召开4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同时向单位法律顾问书面征询意见,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管委会成员单位、州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五章二十八条,具体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办法出台的目的、适用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及承办部门。
灵活就业人员界定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农村居民。在读大学生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章“缴存”共十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条件、开户资料、开户要求、缴存要求、账户管理原则、缴存登记的退出和重新进入机制、其他缴存业务办理原则、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息规则及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与单位职工缴存的身份互转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为: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享受退休待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开户资料简单,仅需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卡。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范围内自主缴存,月缴存基数的下限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辖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上限按照州统计部门公布的恩施州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计算。开户后,要求以按月的方式在每月25日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后,若连续超过6个月未缴存且余额为0的,协议自动解除,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注销。销户之日起满6个月,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登记手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与单位职工缴存可以互转。
第三章“提取”共两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相关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参照单位职工。一是四类情形可部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二是五类情形可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全部余额,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欠缴封存,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第四章“贷款”共九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范围、基本条件、期限、利率、额度、流程、收件、征信审查、贷后缴存要求、贷后管理、逾期处理及其它相关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在恩施州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条件主要包括: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恩施州内外均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购房的有效手续,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首付款比例达到最低要求(首套房20%,二套房30%),信用良好。贷款期限为1年(含)以上,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最高贷款额度是:双方均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40万元,仅一方(含单身)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30万元。同时,为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积极缴交使用住房公积金,出台两项激励政策,一是若有恩施州区域内单位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作为质押担保人的,在担保能力、还款能力等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执行存贷挂钩政策,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二是针对单职工家庭,若配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按照双职工60万元的最高额度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具体可贷额度计算参照单位集中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的,可申请组合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在贷款还款期间,须继续按月及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确保缴存账户余额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月缴存额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用于按月对冲还贷。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利率、贷款收件、征信审查、贷款流程、贷后管理等政策参照单位职工。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明确办法的制定主体及有效期和实施时间。


鄂公网安备42280002000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