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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恩施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惩戒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5 15:58 来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近期发现有机构和个人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虚高交易价格等非诚信手段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专门钻营住房公积金政策空子的“黑中介”普遍存在,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打击不法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和贷款治理工作,根据《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州实际,州公积金中心起草了《恩施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惩戒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5年8月25日前以信函、电子信件、电话方式向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一、征集时间

2025年8月15日-8月29日。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恩施市金龙大道中段建设大厦南楼607,州公积金中心资金归集科收。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zfgjjzx@enshi.gov.cn,邮件主题和附件名为“姓名(或单位)+骗提骗贷处理意见建议”。

(三)联系电话:0718-8237858。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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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

惩戒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我州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积金中心提取、贷款等政策规定,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合法真实。申请人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骗提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户籍关系、婚姻关系(状况)、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等身份关系;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权属证书;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票据;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贷款还款明细证明、贷款结清证明、危房鉴定书、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真交易假购房”,包括虚构住房交易行为、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亲属间虚假交易、夫妻间虚假交易等;

(七)虚高住房交易价格;

(八)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在未退回提取资金的情况下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九)虚假承诺或填报虚假信息;

(十)虚构其他提取条件或利用其他虚假资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或提高贷款额度的行为。骗贷行为具体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

(三)真交易假购房,利用亲属间、夫妻间虚假交易虚构住房交易行为;

(四)虚高交易价格,提高贷款额度;

(五)虚构其他贷款条件或利用其他虚假资料。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窗口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扫描留存全部原始资料,对申请人进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告知申请人暂停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窗口所属办事处(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条  决定予以立案的,办事处(营业部)应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全面核查,收集、留存相关证据,相关单位、申请人应当配合调查,同时向信息法规科报备。

第八条  申请人确实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调查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核查的情况进行确认。

第九条  调查终结,办事处(营业部)根据核查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书面报告中心,信息法规科和相关业务科室审定后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立即通知申请人,按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三)骗提骗贷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公安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属异地缴存的,相关县(市)办事处(营业部)应予以协助。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请人陈述申辩应在文书载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公积金中心应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事实、理由不充分或未提供相应证据的,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按法定的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可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公积金中心印章及作出决定日期。

第十六条  骗提骗贷行为发生后,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记入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不良行为登记,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分以下情形进行惩戒:

1.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并终止违规业务的,列为重点关注人员,2年内暂停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出等业务的申请;

2.限期内主动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在资金全额退回后5年(含)以内暂停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出等业务的申请;

3.通过其他途径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在资金全额退回后10年(含)以内暂停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出等业务的申请;

4.骗提骗贷资金无法追回的,公积金中心在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暂停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出等业务的申请。

(二)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单位纪检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监督部门报送该申请人骗提骗贷情况;

(三)通过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或者电视、报纸等媒体向外公示;

(四)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五)责令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第十七条  申请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因家庭特别困难无法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可予以容错处理。

第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申请人骗提骗贷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和个人,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外公示,并将其骗提骗贷情况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时取消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和合作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申请人骗提骗贷,侵害申请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公积金中心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四)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五)因重大疾病、重特大事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实施的骗提骗贷行为;

(六)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