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布谭*贷款提前到期的公告
截至2026年4月23日,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中,借款人谭*未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严重逾期,我中心已公告催收,至今仍未按期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为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现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请借款人谭*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到恩施州住房公积金营业窗口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序号 | 主借款人姓名 | 主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 主借款人工作单位 | 配偶姓名 | 配偶身份证号码 | 配偶工作单位 |
1 | 谭* | 4228221983****0512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 于*艳 | 4228221985****3048 | -- |
若在2026年5月8日前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我中心将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处置借款人质押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同时将按有关规定将以上借款人纳入失信人管理。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4月23日


鄂公网安备42280002000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