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试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2022年10月14日,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制定来凤县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试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外公开征求对《来凤县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意见建议。2022年11月14日征求意见结束。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来自社会层面的意见和建议。
现我中心结合11月8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下发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中基础性政策措施,对《试点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第七条中“年满18周岁”修改为“年满16周岁”。
二、第九条中“在恩施州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沿用原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修改为“服务窗口应当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账户开立情况,在恩施州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沿用原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恩施州外其他中心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
三、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州统计部门公布的恩施州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含私营)月平均工资确定。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度根据州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自动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以按月的方式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
四、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6%,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实行以元为单位)。”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时,应与来凤县办事处签订《来凤县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缴存银行账号、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五、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采集表》,并约定缴存银行账号、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因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已开通委托扣款的,不须变更委托银行。”调整为“因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已开通委托扣款的,不须变更委托银行。”
六、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补缴。当月扣缴不成功的,视同断缴。断缴后,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扣收成功月份起重新计算。连续欠缴超过6个月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封存后需续缴的,到服务窗口办理启封手续,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缴存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封存账户。连续欠缴6个月及以上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账户一经封存不能再启封缴存(转移至单位缴存除外),且不能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设账户缴存。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自动注销账户。”
七、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具体可贷额度计算参照单位集中缴存职工。”调整为“除缴交比例系数外,灵活就业人员的具体可贷额度计算参照单位集中缴存职工。具体缴交比例系数为:缴交比例为16%(不含)以下的,系数为0.5;单位缴交比例为16%(含)-24%(不含)的,系数为0.8;单位缴交比例为24%的,系数为1。”
八、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采集表》修改为《来凤县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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