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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4 10:20 来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为更好地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州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全州经济发展贡献住房公积金力量,按照州政府的安排部署,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拟定了《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831日前以信函、电子信件、电话、传真方式向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一、征集时间

2023814-831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恩施市金龙大道中段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收;

(二)电子信件。至电子邮箱:305224242@qq.com

(三)联系电话:0718-8248315;

(四)传真:0718-8223576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814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起草说明


根据恩施州住房公积金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和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拟定了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说明

621日至815日,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公开发布调查问卷,广泛征集缴存职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诉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国家卫健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311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持续建设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35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23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全国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先进做法,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此稿。

二、具体措施说明

(一)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和购房贷款额度。对有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年度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20000元,租赁年度首月即可申请提取;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依据:《国家卫健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十一)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二)支持老旧小区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属老旧小区并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高提取额度1万元。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第四条第(一)款“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

(三)扩大互认互贷合作范围。在与宜荆荆都市圈、武汉都市圈互认互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与襄阳、十堰、随州、神农架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业务,我州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业务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全覆盖。

依据:进一步落实州委八届六次全会暨州委经济工作会精神。恩施州与武汉都市圈住房公积金同城化发展写入州委书记胡超文同志在州委八届六次全会暨州委经济工作会上的讲话,要求“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吸引武汉、宜昌、荆州、荆门等地市民到恩施购房,推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四)调整贷款偿还委托扣划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扣划方式由“足额扣划”调整为“差额扣划”,当约定的还款账户内存储资金余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全部应还未还贷款本息(含罚息)时,先予扣划借款人还款账户内所有存储资金余额,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补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条文说明”第6章第6.0.4条,“本条是对不同情况下扣划贷款方式的规定……对于正常还款及逾期还款,原则上采用足额扣划方式,如中心认为确有需要,也可采用不足额扣划方式。”

(五)支持贷款延期。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业务、当前无逾期且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变的借款人,可在原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第7章第7.5.1条,“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贷款展期……”

(六)优化提前部分还款方式。取消提前部分还款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限制,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冲抵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取消提前还款时间限制和贷款间隔期。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1年内借款人不得提前结清贷款本息或提前部分还款的限制。取消贷款间隔期,允许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老贷款结清后立即申请新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第7章第7.2.1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八)优化二手房贷款申请流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既可以先过户再申请贷款,也可以先申请贷款后过户。

依据:《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深化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合作,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九)支持“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二手住房,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买方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

依据:《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深化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合作,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十)扩大组合贷款范围。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范围,期房、一手现房、二手房均可申请组合贷款。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五、盘活存量贷款资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十一)提高购买现房抵押贷款担保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一手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按所购现房价值测算贷款担保能力的比例由70%提高至8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第4章第4.1.3条第2款第4)点,“借款申请人拟申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十二)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法拍房,法院同意接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作为尾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拨付到法院指定的执行账户。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加强部门联动,满足职工需求。

(十三)优化期房按揭项目管理。对已取得预售许可,但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资信等条件不满足的项目,可先予以准入,同时为防止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书和贷款抵押登记的风险,将贷款资金拨付时间延迟至房屋达到交付标准时。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调整业务办理流程,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十四)扩大异地贷款购房类型。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购房范围由期房扩大到期房、一手现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

(十五)全面放开异地贷款支持区域。支持省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恩施州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

(十六)对留恩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才实施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大学生专业技术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执行存贷挂钩政策,给予托底贷款额度40万元。具体包括三类人员: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二级技师或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依据: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等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人才兴州战略,满足更多人才购买刚需住房。

(十七)开展代际互助购房提取和贷款业务。允许州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直系血亲(父母、成年子女)在省内或省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州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直系血亲(父母、成年子女)在州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向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代际互助贷款。

依据: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等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刚需住房需求。

(十八)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共有产权住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恩施州政策性共有产权住房的,可在不超过所持产权份额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236号)第四条第(四)款“可允许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首次购买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共有产权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购买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十九)在来凤县试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农村居民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总结试点成功经验,在全州推行。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

(二十)实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在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90%时,持续执行前述政策。个贷率超过90%后,暂停代际互助和省外异地贷款业务。个贷率降低至80%后,恢复执行前述政策。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1、个贷率超过85%的城市,可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先保证首套、首贷等刚性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需求的提取、贷款使用”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优先保障刚需住房需求。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合理住房

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购房贷款额度。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年度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20000,租赁年度首月即可申请提取;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支持老旧小区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属老旧小区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高提取额度1万元。

三、扩大互认互贷合作范围。在与宜荆荆都市圈、武汉都市圈互认互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与襄阳、十堰、随州、神农架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业务,我州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业务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全覆盖。

四、调整贷款偿还委托扣划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扣划方式由“足额扣划”调整为“差额扣划”,当约定的还款账户内存储资金余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全部应还未还贷款本息(含罚息)时,先予扣划借款人还款账户内所有存储资金余额,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补齐。

五、支持贷款延期。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业务、当前无逾期且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变的借款人,可在原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六、优化提前部分还款方式。取消提前部分还款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限制,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冲抵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取消提前还款时间限制和贷款间隔期。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1年内借款人不得提前结清贷款本息或提前部分还款的限制。取消贷款间隔期,允许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老贷款结清后立即申请新贷款。

八、优化二手房贷款申请流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既可以先过户再申请贷款,也可以先申请贷款后过户。

九、支持“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二手住房,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买方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

十、扩大组合贷款范围。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范围,期房、一手现房、二手房均可申请组合贷款。

十一、提高购买现房抵押贷款担保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一手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按所购现房价值测算贷款担保能力的比例由70%提高至80%

十二、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法拍房,法院同意接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作为尾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拨付到法院指定的执行账户。

十三、优化期房按揭项目管理。对已取得预售许可,但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资信等条件不满足的项目,可先予以准入,同时为防止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书和贷款抵押登记的风险,将贷款资金拨付时间延迟至房屋达到交付标准时。

十四、扩大异地贷款购房类型。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购房范围由期房扩大到期房、一手现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十五、全面放开异地贷款支持区域。支持省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恩施州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十六、对留恩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才实施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大学生专业技术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执行存贷挂钩政策,给予托底贷款额度40万元。具体包括三类人员: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二级技师或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十七、开展代际互助购房提取和贷款业务。允许州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直系血亲(父母、成年子女)在省内或省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州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直系血亲(父母、成年子女)在州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向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代际互助贷款。

、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共有产权住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恩施州政策性共有产权住房的,可在不超过所持产权份额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十九、在来凤县试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农村居民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总结试点成功经验,在全州推行。

二十、实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在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90%时,持续执行前述政策。个贷率超过90%后,暂停代际互助和省外异地贷款业务。个贷率降低至80%后,恢复执行前述政策。

本措施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州内现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